公司章程
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股東制定并簽署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1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1條 公司名稱:甘肅永安現代防雷科技有限公司(自然人獨資)
第2條 公司住所:蘭州市城關區拱星墩街道東崗東路1371號04層401室404房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防雷技術服務與咨詢;防雷產品的研發;防雷防靜電裝置的檢測及維保;雷電災害風險評估、防雷裝置技術性評價和雷電災害鑒定;防雷檢測技術專業培訓及指導;氣象信息服務與咨詢,氣象災害風險評估與氣候可行性論證;防雷建設工程、建筑安裝工程專業設計、施工及技術指導,特種工程專業施工;檢測技術中介服務;雷電防護裝置、電氣裝置、建筑機械設備及器材、辦公用品及耗材、辦公家具、電子產品的銷售及維保;建筑工程質量檢測,室內環境檢測,電磁環境檢測及信息機房檢測(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金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叁佰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認繳出資額和認繳出資期限
第五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認繳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股東姓名 | 身份證號 | 出資方式 | 認繳出資額(萬元) | 出資比例 | 認繳出資時間 |
李永紅 | 620102198410306257 | 貨幣 | 300 | 100% | 2025.5.31 |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六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及本公司僅有的股東李永紅本人,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公司會議,檢查公司會議的落實情況。
2、執行公司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6、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散公司副經理及其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第七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聘任或解聘,聘任李永紅為公司經理。經理對股東負責,
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提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八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由股東任命,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任命員工王曉婧為監事。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的會議;
5、向投資人提出議案;
6、依法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條 公司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李永紅擔任,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主持公司會議;
檢查股東會議的落實情況;
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體;
其他職權。
第七章 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在每一年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后,于第二年年初時送交各股東。
財務會議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表;
5、利潤分配表。
第十二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十五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公司按有關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三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及清算辦法
第十四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1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五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散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時;
股東會決議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公司因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宣告破產。
第十六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
公司解散時,因依照前條第1、2項決定解散的股東應當在15日內組織清算;依照前條第二項解散的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七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的公司章程因由股東通過,并報送公司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
第十九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批的為準。
第二十條 本章程的制定以國家的法律、法規為依據,如有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經出資人定力,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一室二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